公司法

夫妻二人設立的公司能否認定為一人公司?

為保護股東利益,減少股東投資風險,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但是,公司股東不可濫用股東權利,否則公司債權人可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對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獨立制度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則,即采用了“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然而,實務中存在以夫妻二人為股東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似有規避適用一人公司“舉證責任倒置”規則

律協發布: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設計要點指引

本指引共九章,依據《公司法》的法定要求以及結合《九民紀要》《公司法(修訂草案)》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案例的相關內容,編制出了相關“應當載明”的事項。本指引並非強制性或規範性規定,僅供律師、法務人士在制定公司章程時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