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庭審是法官、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共同參與的一項訴訟活動,也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環節。如何規範、有序、高效開庭,上海一中院一直在探索。


官方微信公眾號推出《開庭》欄目,聚焦庭審實務,分享一線優秀法官庭審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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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法庭答辯,法官建議這三步

第2期

法庭辯論,法官說這樣更簡潔高效!

第3期

庭審中的法律適用,法官建議兩大思維

第4期

法庭事實調查,法官提醒這三個環節

第5期

庭審爭議焦點,法官建議這樣歸納


 第 6 期 


反訴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也是開庭審理時的難點之一。所謂反訴,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被告針對原告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關系的訴訟,旨在抵消、吞並原告的訴訟請求。對當事人而言,需要考慮是否有必要提出反訴;對法官而言,則須考量應否受理反訴、如何審理反訴。



PART 1

開庭的訴訟權利:從反駁到反訴


每次開庭伊始,法官向當事人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時會宣讀,根據民訴法第54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據此,在開庭審理時,當事人既可能提出抗辯(反駁),也可能提出反訴。通過比較抗辯與反訴,在開庭中當事人能更準確地提出抗辯或反訴,法官能更清晰地進行審理或釋明。


1

反訴與抗辯的區別

反訴與抗辯的差異體現在:


性質上,反訴的本質是一種訴,應具備訴的要素,有獨立的訴訟請求;而抗辯是一種訴訟行為,乃是針對請求權提出的防禦。


內容上,反訴必然有實體權利義務主張;而抗辯可以是實體抗辯,也可是程序抗辯,如對起訴條件和證據三性的抗辯。


範圍上,反訴可能超出原告主張的權利範圍,被告可在承認原告訴請的同時提出反訴;而抗辯並未超過原告訴請的爭議範圍。


目的上,反訴旨在抵消、吞並原告的訴訟請求,重點是對被告訴訟請求的主張;而抗辯是對原告訴請的否定,旨在使原告的訴請無法得到支持或全部支持。


反訴作為獨立之訴的性質決定了其並不依附於本訴而存在,例如,本訴的撤訴並不影響反訴的繼續審理(民訴法解釋第239條)。


2

反訴與抗辯的聯系

實體抗辯包括事實抗辯和抗辯權。在開庭審理中,區別事實抗辯和抗辯權既關系到法庭調查的內容和範圍,也關系到能否提出反訴。



其中,撤銷權和抵銷權不僅能以抗辯的方式行使,也能以反訴的方式提出。


就抗辯權,未提起反訴僅提出抗辯不影響法院對合同可撤銷的審查。一方請求另一方履行合同,另一方以合同具有可撤銷事由提出抗辯的,法院仍應對合同是否可撤銷作出判斷,“不能僅以當事人未提起訴訟或者反訴為由不予審查或者不予支持”(九民紀要第42條)。需注意,當事人以合同可撤銷為由提出反訴或抗辯的,法院應要求其明確可撤銷事由,而非依職權對全部可撤銷事由進行全面審查。


就抵銷權,“抵銷權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方式行使”(九民紀要第43條)。



PART 2

當事人的考量:是否提出反訴


盡管反訴可以當庭提出,但在收到原告起訴狀後,被告及其代理人在收集證據、提出答辯狀的過程中,有必要基於案情盡早決定是否提出反訴,做好開庭的準備。反訴的受理條件是當事人提出反訴時需重點考慮的問題。根據民訴法及司法解釋,反訴的提出時間、對象等不符合規定時,均可能導致反訴不予受理。


1

庭前準備之一:何時提出反訴


01


反訴應在一審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當事人可以在開庭前提交反訴狀,亦可在開庭中當庭提出反訴,但必須在一審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提出反訴,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民訴法解釋第232條)。在數次開庭的情況下,如何理解“法庭辯論結束前”?如果被告在首次開庭結束後才提出反訴,但一審法院重新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在庭審中又告知被告享有提出反訴的權利,因此,被告在後一次庭審中堅持反訴並未超過法定期限【(2016)最高法民終135號】。


02


二審中提出的反訴未經當事人同意不應一並審理。在二審中,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二審法院一並審理的,可以一並裁判(民訴法解釋第326條)。需要強調,對二審中提出的反訴進行審理是基於當事人放棄上訴權和審級利益,因此必須征得當事人同意方可一並審理與裁判。


2

庭前準備之二:向誰提出反訴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民訴法解釋第233條第1款)。在被告就反訴進行庭前準備時,對該款的理解可能存在以下疑惑:


01


本訴被告能否向本訴其他被告提起反訴。反訴是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為抵消、吞並、排斥原告的訴訟請求為目的所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訴訟。據此,最高法院認為,本訴被告二提起的針對被告一的訴訟請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反訴的規定【(2014)民二終字第265號】。


02


本訴被告能否向本訴第三人提起反訴。本訴第三人屬於本訴當事人,將本訴第三人作為反訴被告並未超出司法解釋規定的反訴當事人範圍。本訴被告有權向本訴原告和本訴第三人提起反訴【(2018)最高法民終1208號】。


然而,如果反訴被告僅為本訴第三人,則很可能並不符合反訴旨在抵消、吞並本訴的訴訟請求這一要求。在股東代表訴訟中,被告向公司提出的反訴便是其中一例。股東代表訴訟是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起訴,股東是原告,公司列為第三人。公司法第151條第3款規定,董監高之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符合條件的股東可以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此時,反訴對象和反訴主張的不同決定了反訴能否受理:如被告以股東(本訴原告)惡意起訴侵犯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反訴,應予受理;如被告以公司(本訴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或違約等責任為由對公司提出反訴,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九民紀要第26條)。因此,向本訴第三人提起的反訴仍須結合與本訴的牽連關系加以具體判斷。


03


本訴被告能否將案外人追加為反訴被告。從司法解釋文義來看,並未將案外人納入反訴被告的範圍。如果反訴原告欲追加並非本訴當事人的案外人為反訴被告,則該反訴並未滿足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全部受理條件【(2019)最高法民終968號】。盡管如此,基於同一事實和法律關系追加案外人作為反訴共同被告,並不屬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在反訴原告欲追加案外人與本訴原告作為共同債務人的情形下,最高法院就該案認為,一審法院同意追加反訴被告的申請,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並避免對於雙方當事人產生訟累,該情形並不構成再審理由【(2015)民申字第1937號】。



PART 3

法院的考量:是否合並審理


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明確區分“應當提起反訴”“應當合並審理”的情形。換言之,反訴的受理即意味著在同一案件中(以同一案號)與本訴合並審理,而非如同普通法系地區將不同案號的兩案一並開庭且一並裁判(如香港地區在判案書首部分別列明兩案的案號和當事人,注明“Heard Together”,在同一份判案書中進行裁判)。


那麼,法院考量是否應當受理反訴,亦即考量是否應當合並審理;而對於分別審理的實質意義上的本訴和反訴,既不采用“反訴”的措辭,亦不適用反訴的規定。因此,在考慮反訴的開庭方式之前,需先考量反訴與本訴合並審理的條件。


反訴與本訴的牽連關系是反訴的核心要件,也是合並審理的基礎。本反訴之間涉及的實體法律關系越緊密,就越有必要在同一案件中一並審理,以避免出現相悖的裁判結果。“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民訴法第143條)。“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民訴法解釋第233條第2款)。從民訴法的“可以合並”到民訴法解釋的“應當合並”,司法解釋該款是審判實踐中判斷本反訴牽連關系的直接標準。


1

商法規定中本反訴合並審理的情形


01


買賣合同糾紛中:“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後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應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提起反訴”(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31條)。例如,賣方請求買方支付貨款及利息,買方以貨物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請求修理並賠償損失,或者主張構成根本違約而解除合同,屬於在賣方請求權的範圍外提出新的訴請,應當提起反訴。而該反訴與本訴系基於同一合同,應當合並審理。


02


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出賣人請求取回標的物,……買受人以抗辯或者反訴的方式主張拍賣、變賣標的物,並在扣除買受人未支付的價款以及必要費用後返還剩餘款項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並處理”(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64條第2款)。


03


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請求解除融資租賃合同並收回租賃物,承租人以抗辯或者反訴的方式主張返還租賃物價值超過欠付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一並處理”(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第65條第2款)。


04


民間借貸糾紛中:“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系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系審理”(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款)。被告以其他法律關系提起反訴,系基於相同事實且構成對民間借貸本訴的抵消,應當合並審理,並應在開庭中將法律關系性質作為焦點問題進行審理。


2

商事案件中對反訴不予受理的場景


01


股權轉讓糾紛及與之相關的股東知情權糾紛、股東出資糾紛等。例如,本訴為股權轉讓糾紛,訴訟請求為解除《股權收購協議》及返還股權;被告提起的反訴請求中包括向第三人目標公司行使股東知情權。最高法院認為,“本訴與反訴系基於牽連關系而產生合並審理的基礎,如在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中引入其他與本訴無關的法律關系,不但不符合我國反訴制度的規定,也使得訴訟關系複雜化,難以實現反訴制度合理配置司法資源的目的”【(2021)最高法民終815號】。類似地,本訴是轉讓股東要求受讓股東支付剩餘股權轉讓款,反訴是受讓股東要求轉讓股東先向目標公司補足出資,那麼,股東出資不足的補繳責任與股權轉讓糾紛並非基於相同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2018)最高法民終399號】。


02


本訴請求與本訴中因申請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的反訴請求。本訴中申請財產保全錯誤導致的財產損害賠償法律關系,與本訴請求並非基於相同法律關系,亦非基於相同事實,不應合並審理【(2018)京民終17號】。


03


第三人撤銷之訴中針對本訴原告和其他被告的反訴。第三人撤銷之訴中的反訴是一類有趣的情形,蓋因原告本身即為兩被告間法律關系中的“第三人”。原告對於法院就兩被告間糾紛出具的民事調解書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被告的反訴請求是確認原告與另一被告簽訂的合同無效。最高法院認為,雖然本訴(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反訴(確認合同無效之訴)指向同一標的物房產,但二者的訴訟請求系基於不同理由提出,法院需要審查的範圍不同,不符合司法解釋中應當合並審理的情形【(2019)最高法民申5238號、5239號】。


3

因反訴不存在或本訴不存在而不予受理


01


反訴不存在(反訴請求實質被本訴請求包含的)。例如,本訴請求是要求各被告依照合同承擔責任,反訴的請求是要求確認系爭合同無效。由於本訴審理中必然涉及對合同效力的審查,確認合同無效的反訴請求已被本訴包含,無需獨立提出,故裁定不予受理【(2019)最高法民終1812號】。又如,反訴請求為對債務不承擔擔保責任,這屬於反駁原告主張的性質,並未形成一個獨立的訴,不存在合並審理的問題【(2016)最高法民終737號】。


02


本訴不存在(原告申請撤訴後被告提出反訴的)。原告因無法繳納訴訟費而申請撤訴,被告於原告申請撤訴的次日提出反訴,法院應將原告申請撤訴的情況告知被告,由被告酌定是否堅持反訴。對此,一則,反訴的存在必須以本訴為前提,如果本訴已不存在,雖不影響反訴作為獨立的訴請存在,但不能作為反訴受理。如果被告繼續堅持反訴,可另行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二則,民訴法解釋第239條指的是案件已經進入審理階段後,本訴的撤訴不影響反訴的繼續審理;而本案仍在立案後確定案件管轄權階段,尚未進入實體審理環節,不適用該條規定。據此,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反訴原告的起訴【(2019)最高法民轄終85號】。


4

合並審理的首要標準是訴請的非此即彼

審判實踐中,被告出於對抗本訴請求及訴訟便利的考量,往往希望通過反訴的方式實現一並開庭、一並裁判的一攬子糾紛解決。在判斷是否“應當合並審理”時,存在一項直接標準:本訴請求與反訴請求的成立是否相互影響如支持反訴則必須駁回或部分駁回本訴,則本訴與反訴形成互斥,理當在同一案件中合並審理。


結合前述反訴與抗辯的區別,可以說,越是類似抗辯的反訴,越是應當與本訴合並審理。蓋因此時,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呈現“非此即彼”的相互否定關系,二者的高度緊密關聯決定了只有合並審理才能實現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充分保障。如若不然,分案審理可能造成證據認定、事實查明上的割裂,可能導致裁判結果的相悖或者裁判效果的差強人意。


在這一問題上,最高法院的兩份管轄裁定值得關注。該兩案的原審裁定均被撤銷,一案裁定本案移送本訴受訴法院合並審理(即反訴與本訴合並審理);另一案裁定本案由原受理法院審理(即反訴與本訴分別審理)。



比較兩案可見,在得出“合並審理”結論的案件中,最高法院將另案與該案置於本訴與反訴的規則中,適用了反訴的管轄規定,從而擺脫了級別管轄對本反訴合並審理的制約。而在得出“分別審理”結論的案件中,回避了使用本訴、反訴的措辭,從而使得級別管轄成為考量因素,但在該案中,最高法院同樣認可兩訴原告基於同一法律關系起訴,屬於可以合並審理的情形。撇開對訴訟成本和司法資源的泛泛之談,導致兩案分別得出“應當合並審理”“可合可分所以分”這樣不同結論的核心因素究竟是什麼呢?


至此已非常明了,就是本訴請求與反訴請求之間是否存在相互否定、非此即彼的關系:在裁定合並審理的案件中,支付剩餘投資款的本訴請求與返還已收取投資款的反訴請求,無法同時成立;而在裁定分別審理的案件中,工期違約賠償的本訴請求與工程款結算的反訴請求,完全可能同時得到支持。而民訴法解釋第232條規定的“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的情形,系針對在本訴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本訴被告提出反訴的情形;對於本訴被告在其他法院直接起訴的情況,法院仍可依據本訴請求與反訴請求之間的關聯程度,作出是否移送合並審理的判斷和裁量。



PART 4

開庭審理:如何處理反訴


在對反訴開庭審理前,確定反訴的管轄亦是必不可少。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而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民訴法解釋第39條第1款)。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民訴法解釋第233條第3款)。關於本訴原告就反訴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最高法院明確,反訴需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故反訴的管轄法院應與本訴是相同的,不因反訴的訴訟標的額而變更管轄法院。在反訴不屬於專屬管轄的情形下,應由受理本訴的法院合並審理【(2017)最高法民轄終359號】。


1

合並審理時:本訴與反訴如何開庭

在一並開庭時,本訴與反訴的庭審處理通常有以下兩種方式。


01


同時審理本訴與反訴。同時審理,是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開庭環節中同時審理本反訴的訴訟請求,同時進行本反訴的證據質證等事實調查,讓本反訴當事人同時發表辯論意見。這種審理方式通常適用於當事人在開庭前提交反訴狀的情形。在開庭前,反訴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已經確定,使得開庭時具備同時審理本反訴的條件。尤其是,在本反訴的訴請基於相同法律關系或相同事實時,本訴的答辯往往構成反訴的理由,例如,本反訴的原告基於同一份合同分別主張對方存在違約行為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在此情況下,開庭時同時審理本反訴,有助於使得雙方爭議焦點更為集中,提高開庭的質量和效率。


02


先審理本訴,再審理反訴。分別審理,通常適用於當事人當庭提出反訴的情形。當事人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民訴證據規定第55條第4款)。對於當庭提起的反訴,即便能夠當庭確定受理反訴,且當事人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仍宜將本訴與反訴分別審理。在被告當庭提出反訴時,本訴的審理已在進行過程中,為保持對本訴和反訴各自的完整性,宜將本訴審理完畢之後再進行反訴的審理;而反訴作為獨立之訴,亦使本訴與反訴具備分別審理的條件。


除了庭審處理方式,反訴對審判程序的影響亦值得注意。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不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民訴法第166條第5款)。因當事人提出反訴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民訴法解釋第278條)。


2

不予受理時:裁定不予受理的方式


01


反訴不予受理應以裁定形式作出處理。最高法院認為,一審判決書在判決理由中對原審被告的反訴予以駁回,沒有以裁定形式作出處理,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原審被告的反訴與本訴雖屬同一法律關系卻系可分之訴,原審被告可另行訴訟且其在二審中自稱已就反訴另行起訴,一審法院雖違反法定程序但並未影響原審被告就反訴請求的訴訟權利及實體權利【(2016)最高法民終135號】。該案情形雖然尚不構成發回重審的條件,但仍然提示,對反訴不予受理這一程序問題的處理應以裁定形式作出,僅在判決理由中進行回應並不符合裁定的形式要求。


02


反訴不予受理的裁定包括裁定書以及口頭裁定。裁定的形式包括裁定書以及口頭裁定;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民訴法第157條第3款)。據此,對於反訴請求明顯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可以在開庭時口頭裁定並記入庭審筆錄。與此同時,對不予受理裁定可以上訴(民訴法第157條第2款)。口頭裁定僅有告知但無書面送達,在一定程度上對當事人提出上訴帶來不便。因此,盡管可以當庭口頭裁定並記入庭審筆錄的形式裁定對反訴不予受理,但如當事人要求法院出具裁定書,仍應以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為原則(民訴法第8條),向當事人出具裁定書。


03


同時作出本訴判決和反訴裁定,並不構成程序違法。最高法院在上訴裁定中指出,一審法院將是否受理反訴請求與本訴實體問題同時作出裁判,並未違反法律規定,亦未剝奪當事人的上訴權利【(2016)最高法民終678號】。對於是否受理反訴的審查,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就審查期限作出規定。鑒於反訴的獨立性,即便一審法院已就本訴作出實體判決,也並不影響對反訴裁定的上訴,亦不影響當事人就反訴主張的另行起訴。因此,該處理方式尚不構成程序違法。盡管如此,對不予受理的反訴仍宜盡早作出裁定,以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發揮本反訴合並審理這一程序制度的優勢。


04


反訴中僅部分訴請符合受理條件時,裁定對其他反訴請求不予受理。本訴原告依據《保證借款合同》提起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支付利息並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反訴請求要求解除《保證借款合同》、解除《補充協議》並由原告償還投資款。其中,要求解除《補充協議》並由原告償還投資款的反訴請求,涉及股權讓與擔保合同關系和投資合同關系,與本訴屬於不同的法律關系,訴訟請求之間亦不具有因果關系,也不是基於相同事實提出的。因此,上述兩項反訴請求不宜與本訴合並審理。但對於要求解除《保證借款合同》的反訴請求,可以合並審理【(2021)京民終814號民事裁定】。但是,如果經法院釋明後,當事人堅持不同意將可予受理的反訴請求與其他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反訴請求分開處理,此時,一審法院對反訴請求未予受理並無不當【(2019)最高法民申1003號】。



PART 5

小結


反訴之所以成為一審開庭時的難點問題,蓋因應否受理反訴、是否合並審理的法律適用不甚明晰,導致當事人的預期與法院的處理結果產生差異。


司法實踐來看,反訴的審理常涉及貨物質量鑒定、建築工程質量鑒定,事實查明複雜且審理周期長。調研數據顯示,反訴的受理是導致民商事案件延長審限的重要因素之一。本反訴合並審理案件的難度在最高法院《關於加強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導意見》(法〔2021〕255號)中亦得到體現,即“民事案件浮動系數還可以考慮先予執行、反訴等因素。”對於反訴應否受理的準確判斷關乎審理的質量與當事人的實體權利,也關乎審理的效率與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通過梳理反訴的受理標準與審理方式,有利於明確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預期,在提高審判質效的同時為當事人的糾紛解決提供更為合理有效的程序方案。

文:成陽

圖:來源於網絡

值班編輯:汪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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