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长越

上海地区近五年清算责任纠纷裁判思路检索与分析

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独立是现代公司法制度下的两大基石,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则上,股东、公司、债权人人格相互独立。实践中,从公司设立到清算阶段均存在股东任意突破有限责任的界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致使外部债权人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