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长越

单位: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联系方式:13916627042(微信同号)

作者:沈智雯

单位: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方式:13917165171(微信同号)


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法人独立是现代公司法制度下的两大基石,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则上,股东、公司、债权人人格相互独立。


实践中,从公司设立到清算阶段均存在股东任意突破有限责任的界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致使外部债权人权益受损。


本文中,笔者拟以股东在公司清算阶段的清算责任为研究落脚点,通过上海地区近五年的清算责任纠纷案件,分析股东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清算责任的各种情形及法律后果,为债权人主张权利提供参考和借鉴。


检索条件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时间:2022 年 8 月 18 日

案由:清算责任纠纷

地域:上海市

年份:最近 5 年( 2017 年至 2022 年)

数据筛选:利用Alpha案例库检索工具,按上述检索方法进行检索,获取了 594 份裁判文书。


一、案例大数据分析

1、时间分布


图1-1


如图 1-1 所示,上海地区近五年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件数量呈现倍增的快速增长趋势,而 2021 年度、2022 年度的案件数量有所回落可能是因为审理周期原因导致部分案件尚未公布。


整理而言,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件数量的逐年上涨说明债权人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开始穿透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进而依法向公司股东主张权利。


2、 行业分布、标的额分布


图1-2

图1-3


如图 1-2、1-3 所示,上海地区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件频发的行业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和建筑业,案件标的额主要集中在 50 万元以下。相比较而言,前述三个行业往往规模较小、股东对于公司的把控能力强,由此较多地发生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情形。


3、审理程序


图1-4


如图 1-4 所示,上海地区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件程序主要集中在一审阶段(共 486 件,占比 81.82% ),说明大部分纠纷在一审阶段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4、裁判结果

图1-5

图1-6

图1-7


如图 1-5 所示,上海地区近五年的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中约有 30% 的一审案件由原告撤诉,约 5% 的一审案件经审理后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约 27% 的一审案件经审理后支持原告的全部/部分诉讼请求,可见债权人提起该类诉讼案件的胜诉率不高。如图 1-6、1-7 所示,上海地区近五年的公司清算责任纠纷的二审改判率约为 10%、再审改判率约为 5.55%。因此,债权人仍需在一审阶段选择正确的诉讼策略,以争取相关人员为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增强债权实现的保障。


二、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主要裁判要点

1、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本质上为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不适用公司案件专属管辖。


在本次选取的案例中,共有 43 个案件的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在该 43 个管辖权异议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管辖权成立而依法移送管辖的案件有 27 个,移送率高达 62.79%。


在 43 个管辖权异议案件中,受理法院普遍认为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并非公司清算案件,因此应根据侵权类案件确定管辖法院,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案件。但是,实践中,法院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不一:部分法院直接以公司住所地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原告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地;而部分法院则认为,若原告无法证明侵权行为地与公司住所地一致的,则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如果多个法院对于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件均有管辖权的,则受理法院裁定移送法院时候主要考虑如下因素:


(1) 大股东所在地法院。例如: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22 )沪 0120 民初 8623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四被告中,张奇芳持有案涉精戈沃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60% 的股份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案移送张奇芳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更加便于案情的查明,故本院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该院。”


(2) 多数被告所在地法院。例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2020 )沪 0114 民初 17497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鉴于二被告孙祖蓉、胡军的住所地均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结合便利当事人执行原则,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处理。”


(3) 原告和被告共同所在地法院。例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1 )沪 0112 民初 45525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现三被告分别居住于河南省、江苏省,且原告户户籍地亦位于河南省,虑到原告、被告的诉讼便利,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管辖。”


(4) 基础法律关系所在地法院。例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1 )沪 0112 民初 3683 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系基于原告与鑫隼公司之间的设备租赁协议,现原告要求先予查明设备租赁合同关系,该协议对管辖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故本院对此并无管辖权。”


2、清算组未将公司清算事宜书面、定向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实践中,因公司登记机关对于公司注销材料的要求,公司往往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并将公告报纸作为公司注销的材料递交。但是,特别在公司自行清算的场合,可能对于法律规定的不了解,清算组仅办理登报、而并未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定向地通知已知债权人。若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则会引发公司清算责任纠纷。


关于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的形式,部分法院认为应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部分法院认为应与公司承担共同责任或连带责任。究其实质,因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清算责任纠纷时公司已经完成注销,清算组成员实质上需要对公司的外部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3、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股东确认后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因《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公司办理简易注销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故此种情形主要适用于公司普通注销。


实践中,可能出于公司债务较多、注销流程长、委托代办机构办理注销事宜等原因,有相当一部分自行清算的公司并未实际履行通知清算、申报债权、分配财产等清算程序,而是直接根据模板出具《注销清算报告》注明清算结果为“公司债务已全部清偿”或“公司无对外债务”,由此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利益,公司股东因该违法清算行为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4、股东在注销公司时对未清理债务作出承诺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为了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而设置简易注销程序,公司申请简易注销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和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即可,不再需要提交普通清算程序所要求的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在简易注销模式下,全体股东需要根据要求出具《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虽然实践中股东根据登记机关示范模板出具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并未明确承担责任的形式是连带责任或补充责任,法院普遍认为该种责任为连带责任,即股东需要对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5、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因(1)出现营业期限届满或章程约定的其他解散事由;(2)股东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4)僵局解散等事由时,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实践中,在出现上述法定解散事由后,特别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股东可能对相关规定不了解、股东分散等原因而并未履行公司清算义务,甚至有公司被吊销数十年而仍未办理注销的情形。因股东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甚至公司责任财产灭失的,则股东需对该损失对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股东按照本项情形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目前主流的司法观点认为应由公司股东对于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启动清算程序与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或者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对债权人造成的有限影响承担举证责任,若股东无法证明损失范围的则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而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区别于第 5 项“股东未及时组织清算”的情形,股东怠于履行义务主要指清算组成立以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


因公司清算以公司账册、重要文件等为依据而开展,若与清算有关的重要文件灭失则较大可能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亦无法确认公司的各项责任财产。在此情况下,股东的消极清算行为与债权无法清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股东需要对该无法清算的后果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 2019 〕 254 号)》发布之前,法院较多不适当地扩大了承担责任股东的范围,损害了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业务、不掌握公司文件的小股东权益。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 2019 〕 254 号)》的规定,若小股东能够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则可抗辩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结语

债权人在公司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清偿、且经查询债务人公司处于经营期限届满、吊销、注销等情形的,可以尝试突破法人独立人格,进一步探寻公司股东或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存在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公司清算义务的情形,争取通过追究股东的清算责任加强对合法债权清偿的保障。同时,在起诉追究股东清算责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该项案由作为侵权纠纷的管辖原则,原则对债权人相对便利的法院提起诉讼。


团队简介: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综合诉讼团队是由张长越主任组建并领导的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均毕业于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校、法学功底扎实。综合诉讼团队专注于公司重大商业诉讼和仲裁,擅长分析复杂的法律关系,找到新颖独特的突破口,最大程度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综合诉讼团队秉承“志于道而据于法”的理念,以高度的法律专业精神、丰富的商业法律服务经验、紧密的团队合作模式,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一站式、专业化、全方位的优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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