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2年7月1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其中针对版权保护,规定版权、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加强对著作权侵权违法行为的监管,制定适应网络环境和数字经济形态的著作权保护措施。
2021年底,国家版权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有关规划制定了《版权工作“十四五”规划》,提出推动对新业态、新领域版权保护。
互联网时代下,各种新的媒体形式和技术促使新兴领域涌现,随之催生的知识产权问题变得多元和复杂。
面对新兴领域版权保护,认识和识别潜在的侵权风险,采取相适应的监管、保护或维权措施,相关各方都值得重点关注。
本文结合典型新兴领域,探讨版权保护趋势和相应思考,并对新兴领域版权合规管理提出建议,以供参考。

新兴领域版权问题探讨


相对于传统版权,新兴领域版权为动态概念,本文所指是新技术、新业态等融合后形成的新的经济模式以及与之相关的版权问题,例如短视频、网络直播、体育游戏竞技、数字藏品、娱乐剧本、有声读物、网络文学等。下文将选取其中部分以作探讨。

(一)短视频

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9.75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9.34亿,占网民整体的90.5%。
基于受众广泛的特点,短视频领域成为版权侵权新的矛盾点,短视频类型有课程视频、游戏画面、广告视频、原创短视频配音、摄影作品、电子书等,侵权方式主要有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素材侵权等。
短视频为版权内容的集合体,包括背景音乐、字幕字体、图片、表情包、特效、视频等素材的运用、编排和设计。
在流量诱惑下,则会衍生大量“拿来”短视频,甚至著名品牌也涉及抄袭风波。如前段时间引发热切关注的奥迪汽车广告文案抄袭北大满哥事件。
从另一方面来看,短视频的新媒体性质也促使原创作品不断浮现。那么,如何兼顾鼓励原创和避免侵权成为短视频版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司法实践中,短视频是否受到版权保护是权利主张的前提。以“作品”认定来说,短视频需符合作者独立完成以及创作性。考虑到短视频的特点,对其创作性的认定,给予了一定的宽松空间,以考量创作者的个性化表达为主。
虽然如此,短视频作者维权之路仍存在困难,海量侵权视频、作者证明、侵权或未侵权证明,均需要花费较大成本。

(二)数字藏品

数字藏品为目前国内版权的“新玩法”,源于国外NFT(Non-Fungible Token,非同质化代币),进入中国后,其金融属性弱化,转化为数字商品。
国内用户购买数字藏品,大多数为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非该数字藏品的版权,版权仍属于版权人。那么,数字藏品的版权问题实际落在其来源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有赖于藏品价值,馆藏品、名画等成为数字藏品在国内的热门应用形式。
如前段时间具有争议的腾讯旗下数字藏品平台幻核发售的徐悲鸿数字墨马藏品,选自徐悲鸿奔马题材中最具代表性的八幅作品。每款藏品限量3620张,发行总量28960份,发售价格为128元,上线后一分钟内售罄。
但徐悲鸿美术馆(由徐悲鸿后人授权创立的独立文化艺术中心)发布声明并称幻核没有获得其授权。而幻核方面主张,其发布的不是徐悲鸿美术馆的作品,由于徐悲鸿先生已经过世超过50年,其作品拥有者具有独立授权的权利。
不难看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幻核以数字藏品形式发布徐先生作品,是否需要取得徐悲鸿美术馆的授权。
当前对该事件的主流观点认为,数字藏品相关的复制权、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版权财产权利,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而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版权人身权利没有保护期限制,因此对于徐先生画作,其版权的人身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幻核此次发售如没有涉及到版权的人身权利,则一般不涉及版权侵权。不过,幻核所称获得画作原件所有人的“独家授权”亦值得探讨。
由此来看,与数字藏品相关的版权权利需要从多个角度考虑和评估,否则很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三)剧本娱乐

后疫情时代,剧本杀、密室逃脱成为国内年轻人新潮娱乐项目,市场规模大幅上升。而其发展的同时,却也引发诸多隐患,例如,消防安全、盗版剧本、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适宜剧本娱乐活动等。
近期,文化和旅游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首次在全国范围将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新业态纳入管理,并设置一年政策过渡期,对合法备案登记、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剧本及服道化自审等事项提出合规要求。
优质剧本是剧本娱乐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剧本创作、剧本来源和授权、剧本版权侵权主体和责任承担成为研究剧本娱乐相关版权问题的重要内容。
剧本创作阶段,一方面,需注意审查剧本原创性,即作者是否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作为剧本素材,如文字、插图或其他形式素材;另一方面,需考虑创作方式和版权权利归属和使用,比如剧本杀经营者的委托创作、职务创作或者与作者合作创作等以及相应的权利人。
除了委托或职务创作获得剧本外,剧本经营者还可能从线上购买电子剧本或从线下购买实体剧本,或者在一定范围内获得剧本使用授权,均需要注意审查剧本和授权权利的合法性以及该等权利的使用范围。

新兴领域版权保护趋势和思考


当前,针对新兴领域版权,采取了多维度的保护设计:
  • 一是立法跟进,从各层级落实法律保障和加强行政监管力度;

  • 二是技术融合,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对版权确权、取证、监测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 三是平台担责,以着重平台责任,利用平台角色优势,对用户实施协助监管和保护;

  • 四是行业共进,设立版权组织、行业协会或者联盟,引导解决新领域版权问题。


不过,面对新兴领域的版权保护,监管和司法实践相对滞后,且有一定的复杂性,部分问题尚未显露或者得以明确,各方主体仍需谨慎关注和评估。
对于作者,得益于新兴领域快速发展,当然也是其中版权保护的重头。作者自身应注意评判创作内容是否侵权,或者使用他方作品时是否遵循版权保护规定。当作者作品及权属“干净”时,才更有利于作品的版权财产权利的开发。
对于传播者,亦为版权权利人,作品创作后在新兴领域进行传播,实现作品价值,如数字藏品制作者等。传播者行权时,应注意评判是否享有相应的版权权利,以及是否超出行权范围。
对于使用者,不享有版权权利时,更应严格评判使用任何作品时,是否可能存在侵权行为,或者是否能够合理使用。
以上三者,在不同情境下可能会交叉,则彼时应注意对各个角色的识别以及相应的保护义务。
- 三 -新兴领域版权的合规管理
鉴于新兴领域版权利用的持续升温,以及版权监督的加力趋势,相关主体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版权合规管理:
  • 权利开发和授权

就版权权利人(包括作者和传播者)而言,如何在新兴领域进行版权财产权利开发,并合法、合理地授权,或者获得其他版权权利人的相应授权,进行市场利用,具有重要经济意义。
  • 维权管理


在新兴领域侵权高发区,采取有效的版权保护措施,可结合权属固定、侵权监测、侵权取证等多种方式进行维权管理。
  • 侵权评估

由于新兴领域侵权问题的复杂性,除了维权管理中的侵权评估(即被侵权行为评估),相关主体在使用版权权利时,具体经营行为亦有可能存在侵权风险,因此行权前期的侵权评估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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