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法

《網絡安全法講義》第八章 數據出境管理制度

本章專門討論數據出境管理制度。雖然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七條出現在第三章網絡運行安全中,但是該條涉及的數據出境問題,實質上屬於網絡信息安全領域。因此,本章安排在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和違法信息監管制度兩章之後,納入網絡安全法的網絡信息安全制度框架之內。

《網絡安全法講義》第二章 網絡安全法總則

本講義由上海國瓴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上海交通大學網絡空間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壽步教授撰寫,內容取材於2016年11月我國網絡安全法發布以來至2023年2月底期間的相關規範性文件,權威性高,實用性強,可供關心網絡安全法律政策的讀者閱讀。連載共13篇。

《網絡安全法講義》第七章 違法信息監管制度

本章討論違法信息監管制度,具體包括違法信息監管制度概述、網絡使用者的一般義務、網絡運營者處置違法信息的義務、網絡運營者建立投訴舉報制度、網絡運營者配合監督檢查的義務、國家對違法信息的監督管理等。

《網絡安全法講義》第十章 網絡安全法律責任制度

網絡安全法第六章法律責任包含第五十九條至第七十五條,主要包括網絡安全法律責任的一般規定、網絡運行安全制度一般規定的行政責任、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行安全制度的行政責任、個人信息保護制度的行政責任、違法信息監管制度的行政責任、數據出境管理制度的行政責任等。本章對此進行討論。

《網絡安全法講義》第六章 個人信息保護制度(上)

本講義由上海國瓴律師事務所名譽主任、上海交通大學網絡空間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壽步教授撰寫,內容取材於2016年11月我國網絡安全法發布以來至2023年2月底期間的相關規範性文件,權威性高,實用性強,可供關心網絡安全法律政策的讀者閱讀。連載共13篇。

《網絡安全法講義》 第九章 網絡安全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制度

網絡安全法第五章監測預警與應急處置包含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八條,主要涉及網絡安全監測預警與信息通報制度、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網絡安全監測預警與信息通報制度、網絡安全風險預警措施、網絡安全應急處置制度、網絡安全監督管理約談制度、突發事件和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置、網絡通信的臨時限制措施等。本章對此進行討論。

從數據合規到數據治理——賦能企業數字化轉型

數字經濟大行其道,數據作為企業的重要資產,愈發顯現其戰略價值。疫情催生常規化的線上辦公形態,數字化、無紙化的理念早已融入日常工作,其中產生越來越多的數據也向企業發出亟需數據合規治理的信號。隨著國家頒布《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數據合規基準逐步清晰,合規課題被提上議程,許多企業甚至開始進行從數據合規到數據治理的轉變。本文將從數據合規和數據治理兩個角度,介紹提升企業數據

看個人信息處理的“單獨同意”規則的適用與新規定

近年來,隨著雲計算、大數據、區塊鏈、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應用普及,促進了互聯網與傳統實體經濟的融合,數字經濟的高速增長也在無形中增加了對公民的個人信息的收集、加工、使用, App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等問題層出不窮。2021年至2022年,我國互聯網普及率已超過70%,持續排名全球第一網民大國。加強個人信息保護逐漸成為國家、群眾密切關注的重大迫切問題。社會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