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手把手教你擬定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作為勞動關系中最常見、最基礎的法律文件,是勞動關系權利義務的總括。制定並簽署一份完善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來說意義重大。實務中,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以勞務合同冒充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粗制濫造無法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現象屢見不鮮。本文特匯總、整理勞動合同擬定“十三步法”,供用人單位參考、適用。01員工分類要先行制定勞動合同前,必須對員工進行具體分類。實務中,用人單位往往對本單位職工不加

關於經濟補償金,HR必須知道這些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某些情形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需要支付一定經濟補償或賠償。這些規定都是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但是,勞動者存在下列六種情形,即便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也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具體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

​發年終獎前離職,不享有年終獎規定有效嗎?

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勞動者的離職原因、離職時間、工作表現以及對單位的貢獻程度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不能享有年終獎,但勞動合同的解除非因勞動者單方過失或主動辭職所導致,且勞動者已經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的工作業績及表現不符合年終獎發放標準,年終獎發放前離職的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青島律師解析:勞動法中的用工合同解除與賠償問題

勞動法中的用工合同解除與賠償問題是一個在日常生活中極為常見的問題。作為一個勞動力強國,中國的勞動法法規也較為完善,對於用工合同的解除和勞動糾紛賠償等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和處理。那麼,在這個問題上,青島律師是如何解析的呢?

常州律師指南:了解勞動法及勞動糾紛解決程序

在常州,勞動法及勞動糾紛解決程序是非常重要的法律領域, 涉及到持續的工作合同、休假權利、加班工資、工傷賠償等等。 了解勞動法及勞動糾紛解決程序對於員工和雇主都非常重要,可以幫助他們了解自己的權利和責任,以及如何避免或解決潛在的問題。

杭州律師:如何協助企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勞動爭議案件指員工與企業之間因雇傭關系產生的矛盾和爭議,包括但不限於工資、加班、工作時間、福利、解雇等方面的糾紛。企業面臨勞動爭議案件時,應及時找到杭州律師進行諮詢,保護企業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