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考慮到澳門的曆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英文對照版)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六十八號公布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4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於2007年8月3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2009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2019修訂)(中英文對照版)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英文對照版)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8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