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2018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2018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等六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06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2016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解釋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議案》。國務院的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有關規定提交的報告提出的。鑒於議案中提出的問題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1999年1月29日的判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有關條款的解釋,該有關條款涉及中央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系,終審法院在判決前沒有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17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修正)(中英文對照版)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意見(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8年10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中英文對照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駐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