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本讲义由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上海交通大学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寿步教授撰写,内容取材于2016年11月我国网络安全法发布以来至2023年2月底期间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权威性高,实用性强,可供关心网络安全法律政策的读者阅读。连载共13篇。

目录

第一章  网络安全法导读

第二章  网络安全法总则

第三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制度

第四章  网络运行安全制度一般规定(上)

第四章  网络运行安全制度一般规定(下)

第五章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制度

第六章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上)

第六章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中)

第六章  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下)

第七章  违法信息监管制度

第八章  数据出境管理制度

第九章  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度

第十章  网络安全法律责任制度


第七章  违法信息监管制度

网络安全法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包含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其中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是关于违法信息监管制度的规定。

本章讨论违法信息监管制度,具体包括违法信息监管制度概述、网络使用者的一般义务、网络运营者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网络运营者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网络运营者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国家对违法信息的监督管理等。

第一节 违法信息监管制度概述

一、违法信息监管的立法现状

随着互联网的深度普及和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在网络信息服务领域的广泛应用,当前的网络信息服务业务呈现出智能化、个性化和强交互的态势。网络信息发布主体的多样性、网络信息内容的动态性、网络文化体系的开放性使得网络信息呈现出多元、多变、多样的特点。网络信息传播速度之快、传播领域之广也体现出万物互联的特色。这也为违法信息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沃土。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对违法信息监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促进了网络信息服务相关领域法律体系的完善。

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方面,在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统率下,截至2021年底,国家网信办先后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安全评估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体系日臻完善。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保护的决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等亦涉及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

2021年1月8日,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1年1月2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2022年6月14日,国家网信办发布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2021年9月17日,国家网信办、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九部委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综合治理的指导意见》。

2021年12月3日,由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五部门联合制定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31日,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国网信网2022年9月9日报道,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9月30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25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

总之,我国在完善网络内容管理体系、整治互联网广告业务、促进网络文化健康发展、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加强新技术新应用信息服务管理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立法成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违法信息监管的规范性表述

网络安全法出台之前,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在不同法律法规中对违法信息类型及其规制有零散规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电信条例》《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从顶层设计的立法层级有机统一违法信息的类型及范围。违法信息的监管在法律层面得到加强。     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网络安全法所规范的违法信息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是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的信息,

三是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三、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2019年12月15日国家网信办公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信息监管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范。

该文件出台的背景,一是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需要。2019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落实互联网企业信息管理主体责任,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有利于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二是维护广大网民切身利益的需要。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制定实施该文件,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治理任务,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该文件的要点如下:

1.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内涵

该文件中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2.正能量信息的范围

该文件规定的正能量信息范围包括: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3.违法信息的范围 

该文件规定的违法信息范围包括: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4.不良信息的范围

该文件规定的不良信息范围包括: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5.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要求

该文件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正能量内容的信息;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6.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的要求

该文件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明确了平台运行环节管理要求,包括建立健全算法推荐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广告管理制度、平台公约和用户协议制度、举报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等;明确了平台的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包括不得传播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不良信息,鼓励在重点环节传播正能量信息,不得在重点环节呈现不良信息等。

7.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要求

该文件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发布信息和参与网络活动时应当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鼓励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明确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依法依约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明确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生产者、平台不得开展网络暴力、人肉搜索、深度伪造、流量造假、操纵账号等违法活动。

8. 对网络行业组织在推进行业自律方面的工作要求

该文件鼓励行业组织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治理意识;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评价奖惩机制。

9.各级网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的职责要求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等。

10.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该文件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法律责任,同时完善了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相衔接的体系化规定。违反该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节 网络使用者的一般义务

一、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禁止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关于电子信息发送者和应用软件提供者的网络信息安全义务,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二、刑法的相关规定  

作为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权利行使所伴随的义务是遵守法律,即不得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违法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网络空间的体现。从网络安全法与刑法上述条款之间的对应,可以看到两者之间的衔接。

第三节 网络运营者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

一、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网络运营者、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处置违法信息的义务,网络安全法规定如下。

第四十七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实际操作

网络运营者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应当注意:(1)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2)采取消除等措施,防止该信息扩散,减少其影响和危害;(3)保存有关记录,为依法追究该信息发布者的责任提供依据;(4)根据该信息的内容和性质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节 网络运营者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的义务

一、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网络运营者建立网络信息安全第投诉举报制度,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二、实际操作

维护网络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充分发挥广大网民的作用。对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公民有监督的权利,网络运营者有接受监督的义务。网络安全法要求网络运营者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网络运营者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注意:(1)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明确受理、处理投诉、举报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范围、方式、程序及操作规程等事项;(2)以合理的方式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方便投诉举报人;(3)及时受理投诉、举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4)按照内部操作规程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五节 网络运营者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一、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网络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对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配合义务:“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二、实际操作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并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并应当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为监督执法活动提供便利。网络运营者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 国家对违法信息的监督管理

一、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主管部门部门对违法信息的监督管理,网络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九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发现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调查。对互联网上跨境传输的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阻断传播。” 

二、实际操作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信息,有权依照网络安全法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该信息,防止该信息通过网络运营者再次传播;(2)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该信息,减少、消除该信息的影响和危害;(3)要求网络运营者保存有关记录,为调查处理可能存在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依据;(4)对来源于我国境外的违法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网络运营者对主管部门采取的处置措施,应予以配合,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不得拒绝、阻碍。

第七节 案例介绍

一、韩某某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有害信息案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处罚机构:徐州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案号:新公(潘)行罚决字〔2018〕36号

处罚日期:2018.02.13

相关法条: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一)案情简介

2017年8月份至2018年1月份,韩某某利用微信号“ht4324”在微信朋友圈多次发送售卖刀、弩、假烟、假身份证、假驾驶证、假车牌等涉及违法的信息,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二)处罚机构认为

韩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三)处罚结果

对韩某某行政拘留四日并处罚款肆万伍仟元。

二、瑞安市峰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赌博网站案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处罚机构:瑞安市公安局

案号:瑞公(网)行罚决字[2018]13733号

处罚日期:2018.07.24

相关法条: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六十七条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4月18日期间,瑞安市峰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了用于实施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网址:www.xyue98.com),并进行管理运营,公司法人代表为林某某。

(二)处罚结果

对瑞安市峰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用于违法犯罪的网站(网址:www.xyue98.com)予以关闭。

三、仙居县户外运动协会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案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处罚机构:仙居县公安局

案号:仙公(网)行罚决字[2018]11139号

处罚日期:2018.08.25

相关法条: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一)案情简介

2018年8月22日,仙居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在网络巡查中发现“仙居县户外运动协会”网站(www.lxzty.com)出现多条网络招嫖帖子,属于违法信息,仙居县户外运动协会未对网站注册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管理,造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扩散。经查,该协会网站自2013年开办以来,未履行网站国际联网备案职责。

(二)处罚结果

给予仙居县户外运动协会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泗某某不履行违法信息处置义务案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处罚机构:泗洪县公安局

案号:洪公(瑶)行罚决字〔2019〕762号

处罚日期:2019.05.21

相关法条: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至5月期间,泗洪县公安局网安大队民警在网络巡查时发现,泗洪县泗某某旗下网站泗某某未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措施,不履行违法信息处置义务,导致该网页上出现大量有害信息。

(二)处罚结果

对泗某某罚款壹拾万元。

作者简介 PROFILE

寿步  国瓴名誉主任 

寿步教授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网络空间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副会长、网络空间法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专业委员会顾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特邀知识产权专家。

寿步教授长期从事法学与新技术交叉领域的法学研究、法学教育、法律实务工作,尤其是与计算机软件、网络游戏、云计算、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的领域。

寿步教授已出版个人专著5部、合著4部、主编著作21部。代表性论著有《中国软件版权诉讼实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软件网络和知识产权》、《软件网络诉讼代理实务》、《信息时代知识产权教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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